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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概述

zhang11002026-09-242

一、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狭义的法: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的本质:国家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普遍性、确定性、形式合理性、国家性、强制性、正当性、阶级倾向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一是政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二是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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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考点速记手册》(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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