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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各类组织的关系

zhang11002026-09-274

1.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项管理和服务事务的领导核心,对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进行领导和监督。

2.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拥有多项对社区的自治事权,与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接受基层政府和街道的监督。同时,社区居委会有权对社区服务站、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3.社区服务站是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性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服务机构,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

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1)相互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2)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3)鼓励具有业主资格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积极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4)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组建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基础性服务。

(5)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6)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5.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明显的经济雇佣关系,具有管理上的对等关系、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和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实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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