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啥问题,加管理员协助哦!

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组织

zhang11002026-09-273

指代表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①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自治区域、自治组织、自治事权。

②社区居民自治的特征:直接性、有限性、有序性。

③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群众自治原则、直接民主原则、居民做主原则。

④社区居民自治的规范:依法自治、党领导下的自治、政府指导下的自治、社会参与下的自治。

1.社区居民会议

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力机构,一般由本社区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1)社区居民会议的地位: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

(2)社区居民会议的特征:权威性、广泛性、直接性。

(3)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讨论和决议有关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居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工作计划进行审议;讨论制订本社区的居民公约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居民意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评议;有权撤换补选居委会成员。

(4)社区居民会议的形式:一是全体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的会议。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允许参加居民会议。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

(5)社区居民会议的举行: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

决定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情要全体居民进行表决。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召集居民会议。

表决时,出席人数过半会议才能举行,表决过程中必须经过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决定才有效。

2.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和建立起来的,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居民委员会的创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先后成立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名称不一、规模不同、结构各异的自治性组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是1949年10月23日诞生的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

③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全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开始进入普遍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

④大规模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到1956年结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的城市基层组织体系基本确定。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社区居民委员会特点: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是领导关系。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②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③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④调解民间纠纷:

⑤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⑥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2010年8月26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的主要职责:

①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②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他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③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5)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

①设立原则和规模: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新建的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②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③成员的职数、任期和选举: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最基层的执行机构。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6)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注意事项

①社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②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③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④投票结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计算票数。

⑤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人员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⑥第一次选举当选名额不足时,应就所缺空额组织另行选举。其得票数达到选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即可当选。

⑦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⑧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罢免理由。

⑨社区委员会成员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区委员会成员须经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⑩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罢免的社区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7)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分为政府委派事务和自治事务。政府委派事务包括: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会救助服务、计划生育、青少年服务等。自治事务包括:财产自治、财务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务自治。

(8)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表现为指导、帮助,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9)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的关系

既非领导关系又非指导关系,而是相互联系、配合、协调的关系。


【相关链接】

【合集】社区工作者专业基础知识考点教材(教材目录页)


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组织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